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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龄前教育法总则与附则:保障儿童教育权益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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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章附件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确保适当年龄的孩子接受学龄前教育,标准化学龄前教育的实施,促进普及,普遍,安全,安全和高质量的学龄前教育,并提高整个国家的质量,这项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

    第2条本法律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学龄前教育。

    该法律中提到的学龄前教育是指幼儿园教育机构(例如幼儿园)对三岁的儿童进行的育儿和教育(以下称为学龄前儿童)。

    第3条国家实施了学龄前教育系统。

    学龄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4条学龄前教育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主义的发展学校,并执行该国的教育政策。

    学龄前教育应执行培养道德和培养人,培养核心社会主义价值观,继承和推动出色的中国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高级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任务,培养中国国家的社区感,并培养具有全面发展道德,智慧,身体健康,美学和劳动的社会。基金会由意识形态和继任者的建筑商奠定。

    第5条国家应建立并改善学前教育保证机制。

    我们将遵守政府领导的领导学前教育,专注于政府组织,大力发展普遍的学龄前教育,并鼓励,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的参与。

    第6条该州促进了学龄前教育的普及,并建立了一个公共服务系统,用于涵盖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学龄前教育,并具有合理的布局,公共福利和普遍性,安全且高质量的。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根据法律履行职责,合理地分配资源,缩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和地区之间学龄前教育发展的差距,并为适当年龄的孩子提供条件和支持,以接受学龄前教育。

    该州已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旧革命地区,族裔地区,边境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学龄前教育的发展;为了确保有财务不利的家庭儿童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左撇子乡村儿童接受普遍的学龄前教育。

    第7条,整个社会应为适当年龄的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接受学龄前教育并健康快乐地成长。

    第8条国务院应领导国家学龄前教育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政府应协调其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教育工作,改善投资机制,澄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的政府应承担其行政区域内学龄前教育的主要责任,负责制定当地的学龄前教育发展计划,协调幼儿园的建设和运作,增强补充人员的人员和薪水保证,监督和管理幼儿园。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公室应支持其管辖范围内的学龄前教育的发展。

    第9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龄前教育管理和商业指导,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和教学和研究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的预防和控制部门在县一级或高于县政府的部门应负责根据其责任划分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幼儿园的医疗保健工作。

    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以县级或高于县一级的责任负责其各自责任,履行其在计划,资源分配,资金投资,人员资金,人员资金,工资保证,幼儿园注册等方面的责任,并加强根据法律建立幼儿园和教职员工。设备的监督,充电行为,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安全和食品安全等。

    第10条该州鼓励并支持学龄前教育,儿童发展和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促进研究结果,并宣传和推广科学教育概念和方法。

    第11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生产和传播书籍,玩具,音乐作品,视听产品等,这些产品有利于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12条为学龄前教育做出了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受到赞扬和奖励。

    第2章学龄前儿童

    第13条学龄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的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并根据法律接受平等的学龄前教育。

    学龄前教育应遵守对学龄前儿童最有益的原则,并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特殊和优先的保护。

    第14条的实施学龄前教育应从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征和兴趣开始,尊重学龄前儿童的个人尊严,倾听和理解学龄前儿童的意见,同等地对待每个学龄前儿童,并鼓励和指导和指导和指导和指导和指导学龄前儿童参加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了学龄前儿童的全面发展。

    第15条当地政府各级应采取措施促进适当年龄的孩子,以促进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或居住的工作或地区的学龄前教育。

    进入幼儿园进行学龄前教育的学龄前儿童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检查或测试,除非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

    如果学龄前儿童由于特定的身体宪法,特定的疾病等有特殊的需求,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立即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提供特殊护理。

    第16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根据法律抚养和教育儿童的义务,并为适当年龄的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学龄前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发展法律和年龄特征,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并促进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17条包容性幼儿园应接受可以适应幼儿园生活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残疾儿童。

    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有关接纳残疾儿童的纠纷,则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队一起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全面评估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并适应幼儿园的生活能力等,并得到适当解决。

    第18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教育基础,例如青年宫殿,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美术馆,科学和科学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教育基础,应提供适合公共福利教育服务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 ,并且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自由提供学龄前儿童。

    第19条没有单位或个人应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活动,竞争活动和其他违反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法律或与其年龄特征不一致的活动。

    第20款的书籍,玩具,视听产品,电子产品,在线教育产品和幼儿儿童的服务应遵守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法和年龄特征。

    家庭和幼儿园应教育学龄前儿童正确,合理地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并控制他们的使用时间。

    第21条的声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和学龄前儿童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能不会侵犯他们。

    幼儿园,他们的教职员工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收集,使用,提供,披露或处理学龄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并应获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涉及学龄前儿童的新闻报告应客观,审慎和温和。

    第三章幼儿园

    第22条当地人民政府在县一级或高于县级的政府应协调当前和长期的长期和科学计划并根据人口变化和城市化发展趋势分配学龄前教育资源,以有效地满足需求并避免浪费资源。

    第23条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扩大普遍学龄前教育资源的供应并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公共幼儿园和普遍的私人幼儿园是普遍的幼儿园,应根据相关法规提供普遍的学龄前教育服务。

    第24条各级政府应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来组织或支持建立办公室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都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根据法律组织普遍的私人幼儿园。

    包容性的私人幼儿园接受政府的支持,而政府指导的价格管理将用于费用。非营利性私人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被认为是普遍的私人幼儿园。认可标准由省级政府或县级政府授权的县政府制定。

    第25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县级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布局计划,将普遍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和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统一规划中,并应符合法律根据非营利性教育土地的性质。土地是通过分配和其他手段提供的,未经授权就不会更改目的。

    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和当地的实际条件,应合理地确定县级别或更高县级别的当地人民政府在幼儿园布局计划中的覆盖率。

    第26条新的住宅区应根据相关计划和标准(例如幼儿园的布局和计划)建造。应与第一阶段建造的住宅区同时计划,设计,构建,接受和交付并同时使用支持幼儿园。建筑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将支持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将作为公共服务设施转移给当地人民政府,以建立普遍的幼儿园。

    如果现有的环球幼儿园无法满足该地区适当年龄的孩子的需求,则县级人民的政府应通过新的建筑,扩张和重建公共设施来协调问题。

    第27条的各个层面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一个主要基于公共幼儿园的农村学龄前教育的公共服务系统,以确保适合年龄的农村儿童接受普遍的学龄前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央幼儿园的乡镇向乡镇的其他幼儿园进行商业指导和其他工作。

    第28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地区残疾儿童的数量,分配状况和残疾类别来协调各种形式的学龄前特殊教育,促进综合教育,并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孩子。针对残疾儿童的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将增加学龄前部门或附属幼儿园。

    第29条:建立幼儿园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组织结构和宪章;

    (2)拥有幼儿园的校长,教师,托儿所,医疗保健人员,安全和保安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规的员工;

    (3)遵守指定的站点选择要求并在安全区域设置;

    (4)遵守指定的规模和班次配额标准;

    (5)有满足要求的花园,保健室,保健室,安全设施和室外场所;

    (vi)有必要的学校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7)通过健康评估;

    (8)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幼儿园后的第30条已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批准并获得学校许可证,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合法人注册和行政法规。

    第31条如果幼儿园被更改或终止,则应根据相关法规事先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宣布,根据法律处理相关程序,并正确地处理相关程序将孩子放在幼儿园。

    第32条:中国共产党在学龄前教育机构中的基层组织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进行党的活动并加强政党建设。

    公共幼儿园的基层党组织将统一地领导幼儿园的工作,并支持校长根据法律行使权力。私人幼儿园的内部管理系统是根据《国家私人教育法规》确定的。

    第33条幼儿园应确保教师和工作人员根据法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幼儿园应设立家长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就有关幼儿园事务和事项的重大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决定涉及学龄前儿童的重要利益,并监督幼儿园的育儿和教育工作以及日常管理。

    第34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捐赠资产来组织或参与建立营利性私人幼儿园。

    不允许公共幼儿园转换为私人幼儿园。不允许公共幼儿园举行或参加营利性私人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通过中外交合作建立幼儿园应遵守有关外国投资和中外交学校合作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35条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合并和收购来控制公共幼儿园和非营利性私人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列为国内外的公司资产。不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来投资盈利的私人幼儿园,因此不允许通过发行股票或支付现金来购买利润盈利的私人幼儿园资产。

    第4章教职员工

    第36条幼儿园的教师应照顾儿童,具有出色的道德特征和专业能力,成为榜样,并忠于人们的教育事业。

    整个社会应尊重幼儿园的教师。

    第37条:幼儿园老师应获得幼儿园老师的资格;如果他获得了其他教师资格,并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龄前教育专业培训,他可能会在幼儿园任教。

    第38条幼儿园的负责人应由其组织者或决策机构任命或任命法律,并应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

    幼儿园的负责人应具有教师资格,大学学位或以上,或超过五年的幼儿园老师或幼儿园管理工作经验,如本法律第37条所规定的。

    国家实施幼儿园的主要等级系统。幼儿园的校长应参与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校长职业培训。

    第39条护理人员应接受全国教育,并接受儿童保育的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卫生保健工作者。医师和护士应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卫生保健工作者应接受国家要求的教育,并接受过医疗保健专业知识的培训。

    其他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应根据相关法规实施。

    第40条幼儿园的教师职位(教师冠军)分为初中,中级和高级。

    幼儿园教师职位的评估标准(专业头衔)应符合学龄前教育的专业特征和要求。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中的医师和护士包括专业的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标题系列,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第41条州议会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结合,应制定幼儿园教师和员工的标准。各个层面和相关部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确保公共幼儿园将按照相关标准及时补充教师,并应优先满足农村地区,旧革命地区,族裔地区,边界的公共幼儿园的需求区域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及其组织者应按照相关标准为教师和其他员工完全装备。

    第42条幼儿园的校长,教师,育儿工作者,卫生保健人员,安全和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尊重,照顾和对待学龄前儿童,并不断提高其职业素质。

    第43条幼儿园应根据法律签署与教职员工签订的就业合同或劳工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提交给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第44条当幼儿园任命(新兵)校长,教师,育儿工作者,医疗保健人员,安全人员和其他员工时,它应与教育,公共安全和其他相关部门核对骚扰。 ,贩运,暴力伤害,吸毒,赌博以及其他非法和犯罪记录;如果您发现自己有上述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了教师伦理和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的情况,则不得任命您(雇用)。

    如果幼儿园发现承重人员可能会危害儿童的身心安全,他们应立即停止工作,终止与法律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向教育报告县级政府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雇用被禁止的人名单中。

    在本文的第一段中规定的情况的个人可能危害儿童的身心安全不得持有幼儿园。如果持有,则应根据法律更改组织者。

    第45条幼儿园应注意教职员工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幼儿园的校长,教师,育儿工人,卫生保健人员,安全和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每年在加入公司之前和之后进行健康检查。

    第46条幼儿园及其组织者应根据国家法规保护教师和其他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根据法律支付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实施平等工作的同等薪水。

    县一级或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包括公共幼儿园教师的薪水,以财务担保的范围,协调工资收入政策和资金支出渠道,并确保教师的薪水及时及时支付。私人幼儿园可以根据当地公共幼儿园类似教师的薪水收入水平合理地确定教师的薪水标准,并根据法律保护教师的薪水和福利。

    第47条幼儿园的教师就专业标题评估,职位任命(就业)而享有与小学和中学教师相同的待遇。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将根据相关法规享受津贴和补贴,例如艰难和偏远地区的补贴,乡镇工作补贴和其他津贴。

    从事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将根据相关法规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48条州议会教育行政部应制定标准,以设定学龄前教育专业,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为高等教育机构,组织和实施学龄前教育专业的质量认证,并建立培训质量保证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普及学龄前教育的需求,支持学院和大学建立学前教育专业,合理地确定培训规模并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的需求,制定学龄前教育教师培训计划。

    在制定公共资助的教师培训计划时,应根据学龄前教育发展的需求专门安排学龄前教育的主要培训计划。

    第49条第49条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划分,为幼儿园校长,教师,托儿所,托儿所,医疗保健人员和其他员工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系统,并进行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第五章护理教育

    第50条幼儿园应遵守结合育儿和教育的原则,并查看所有学龄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专注于良好习惯的发展,并创造一个合适的生活和活动环境,这对健康有益于健康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

    第51条幼儿园应将保护学龄前儿童的保护放在首位,并承担保护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逗留期间的人身安全的责任。

    幼儿园应在安全责任系统上实施相关规定,建立和改善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责任系统,改善安全措施和紧急响应机制,根据标准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并迅速调查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例如火灾。如果幼儿园使用校车,则应遵守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并保护学龄前儿童的安全。

    幼儿园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确保学校责任保险。

    第52条如果幼儿园发现学龄前儿童被侵犯,怀疑受伤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况,他们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共安全,教育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如果紧急情况或幼儿园的其他紧急情况,应优先考虑保护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应立即采取紧急援助和避免风险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如果出现前两种情况,幼儿园应立即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龄前儿童。

    第53条幼儿园应建立一个科学而合理的一日生活系统,以确保户外活动,并在儿童营养饮食,体育锻炼,全天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和消毒,感染性疾病预防和控制方面做得很好和普通疾病预防并加强健康教育。

    第54条招募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的康复工作人员,或与其他特殊教育机构和康复机构合作,并与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一起进行,以便与儿童进行实际状况残疾。护理教育。

    第55条州议会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南,并为学龄前儿童学习和发展指南。当地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各个层面应根据其责任组织和实施,并加强学前教育和教学研究和专业指导。

    幼儿园应科学地实施符合相关国家法规的学龄前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发展法律以及年龄特征的育儿和教育活动,并且不应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活动。

    第56条幼儿园应以学龄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作为基本活动,发展优质教育,并最大程度地支持学龄前儿童,以通过接近自然,实践行动,个人经验等来探索和学习,并促进发展学龄前儿童发展良好。道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改善人格和增强身体,并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等各个方面以协调的方式发展。

    幼儿园应使用民族普通语言和特征作为育儿教育的基本语言和特征,增强对学龄前儿童的普通话教育,并提高学龄前儿童说普通话的能力。

    第57条幼儿园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教学辅助工具和儿童读物。

    在幼儿园实施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应根据法律批准,并应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提出具体措施。

    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以扩大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空间。

    第58条幼儿园应主动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有关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的交流,并指导家庭以科学育儿的方式进行。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积极合作并支持幼儿园开展育儿和教育活动。

    第59条幼儿园和小学应相互合作,共同帮助儿童准备入学并适应入学。

    幼儿园不得采用初等教育方法,也不应教小学课程,以防止小学教育和教育活动成为小学。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从零开始教学。

    没有其他机构,例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半职或全职培训,并且不得教学龄前儿童小学课程。

    第6章投资保证

    Article 60 Preschool education shall implement an investment mechanism with government investment as the main source, families reasonably bear the cost of childcare education, and raising funds through multiple channels.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ould optimize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investment and expenditure for pre-university education, increase financial investment in pre-university education, ensure that fiscal preschool education funds account for a reasonable proportion of fiscal education funds at the same level, and ensure the development of preschool education.

    Article 61 The financial subsidy for preschool education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budget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levels respective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division of financial powers and expenditure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vides support to local coordination through transfer payments.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establish a mechanism for sharing financial subsidies for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within their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rticle 62 The State Council and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coordinate the allocation of preschool education funds, focusing on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reschool education in rural areas, old revolutionary areas, ethnic areas, border areas and underdeveloped areas.

    Article 63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all scientifically approve the cost of running general kindergartens, take the provision of universal preschool education services as the measurement standard, coordinate the formulation of financial subsidies and charging policies, and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sharing ratio.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the per-student financial appropriation standards or per-student public funding standards, as well as the per-student financial subsidy standards for general private kindergartens. Among them, the relevant standards for disabled preschool children should consider the need for appropriate improvement in childcare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Places with conditions will gradually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free preschool education to reduce the cost of family care education.

    Article 64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shall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universal private kindergartens through various means such as financial subsidies, purchase of services, rent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training of teachers, teaching and research guidance.

    Article 65 The state shall establish a preschool education funding system to provide funding for children of appropriate age who have families with financial difficulties to receive universal preschool education.

    Article 66 The state encourages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non-legal person organizations to support preschool education through donations, volunteer services, etc.

    Chapter 7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Article 67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and their relevant departments shall establish and improve a kindergarten safety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strengthen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patro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around kindergartens,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on kindergarten safety protection, and urge kindergartens to strengthen safety prevention construction , promptly investigate and eliminate safety hazards,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preschool children and kindergarte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t is prohibited to build or install dangerous and polluted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in and around kindergartens.

    Article 68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s or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s authorized by them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charging standards for public kindergartens and non-profit private kindergartens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the cost of running kindergartens,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and affordability of the people, and Establish a regular调整机制。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shall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f kindergarten fees. If necessary, cost surveys may be conducted on for-profit private kindergartens with market-regulated fees to guide reasonable charges and curb excessive charges.

    Article 69 The fees collected by kindergartens shall be mainly used for childcare and education activities, to ensure the treatment of teachers and staff,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eachers and staff, and to improve the conditions for running kindergartens. Preschool children's food expenses should be used exclusively.

    Kindergartens shall implement the fee disclosure system, and fee items and standards, service content, refund rules, etc. shall be made public to parents and subject to social supervision.

    Kindergartens shall not charge fees in violation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shall not organize the subscription of teaching materials from preschool children and their parents, promote or sell goods, services, etc. in disguise.

    Article 70 Kindergartens shall establish and improve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asset management syste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trictly manage funds, use funds reasonably,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und use.

    Kindergartens shall implement financial disclosure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accept social supervision. The educ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strengthen the audit of public kindergartens. Private kindergartens shall conduct audi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every year and submit audited financial accounting reports to the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ounty-level people's governments.

    Article 71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and their relevant departments shall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budget management and audit supervision system for preschool education funds.

    No unit or individual may embezzle or misappropriate preschool education funds, and shall not illegally charge or approve fees from kindergartens.

    Article 72 The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ounty-level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filing and public disclosure system for various kindergartens, and regularly publish and update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investment in preschool education, kindergarten planning and other information, as well as the various Information on the qualifications and equipment of teachers and other staff in kindergartens, enrollment, funding income and expenditure, charging standards, childcare and education quality, etc.

    Article 73 The education supervision agencies of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preschool education, childcare and education work, etc. Supervision reports should be made public regularly.

    Article 74 The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formulate guidelines for the evaluation of kindergarten childcare education quality. The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s shall improve the kindergarten quality assessment standards, improve the kindergarten quality assessment monitoring system, include various kindergartens in the scope of quality assessment, and announce the evaluation results to the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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